云關通關務顧問專家和大家一起學習,關于中國新加坡原產地電子信息聯(lián)網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55號)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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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中國新加坡原產地電子信息聯(lián)網有關事宜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中國新加坡原產地電子信息聯(lián)網有關事宜的公告.pdf
一、進口申報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在貨物進口時申請享受《中新自貿協(xié)定》或者《中國東盟框架協(xié)議》協(xié)定稅率的,應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1號(以下簡稱第51號公告)和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67號(以下簡稱第67號公告)的有關規(guī)定,在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時,在“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對應填寫“〈11〉原產地證書編號”或“〈02〉原產地證書編號”,在“單證對應關系表”中填寫報關單上的申報商品項與原產地證書上的商品項之間的對應關系,無需填報原產地證據文件電子數據和直接運輸規(guī)則承諾事項,也無需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產地證據文件。
對于系統(tǒng)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的,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間,進口人可按照第67號公告的規(guī)定,通過“優(yōu)惠貿易協(xié)定原產地要素申報系統(tǒng)”錄入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和直接運輸規(guī)則承諾事項,并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產地證據文件。自2020年5月1日起,進口人應按照現行規(guī)定辦理相應稅款擔保手續(xù)。
進口人持有經新加坡中轉的未再加工證明,可以在進口申報時在相關進口報關單備注欄填寫“未再加工證明”字樣及其編號(例如:未再加工證明CNM20190900001)。
二、出口申報
出口貨物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出口人)應按照第51號公告的有關規(guī)定,在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統(tǒng)稱出口報關單)時,在“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寫“〈11〉原產地證書編號”或“〈02〉原產地證書編號”,在“單證對應關系表”中填寫報關單上的申報商品項與原產地證書上的商品項之間的對應關系。
對于系統(tǒng)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的,或者在貨物出口時,出口人未按照第51號公告要求填制貨物原產地信息的,或者貨物出口后因原產地證書信息發(fā)生變化而需要修改出口報關單的,出口人應向海關申請辦理報關單修改手續(xù),補充原產地信息。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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