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案例讓你知道遇到“目的港無人提貨”時,誰該負責?-云關通關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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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貨主 – 貨代1 – 貨代2 – 承運人 交易模式類型的海上貨物運輸訂艙委托業(yè)務中,貨物運抵目的港后,由于無人提貨,產(chǎn)生了大量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無法按照運輸合同交付貨物。巨額損失如何追索?
典型案例
案件一:
案發(fā)起始
大連X船務公司作為承運人承運一批貨物從大連到日本橫濱簽發(fā)記名提單,提單記載托運人為大連Y貨運代理公司,收貨人和通知方均為日本Z公司。
貨物運抵目的港后,X向提單記名的日本收貨人Z發(fā)出到貨通知,Z以某種理由拒絕提貨。
目的港無人提貨
承運人承擔巨額費用
日本港不允許貨物通關及拆箱處理貨物,X船務公司只能安排貨物回運。貨物回運到大連后,海關亦拒絕貨物通關,貨物因此被長期滯留在港內受海關監(jiān)管。X因此產(chǎn)生巨額滯箱費、回運費等費用。
X船務公司向大連海事法院起訴被告,要求作為托運人的Y賠償因目的港無人提貨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
承運人向托運人追償
法院判決
大連海事法院一審判決認定:
在卸貨港收貨人明確拒絕提貨的情況下,承運人(船公司)應當采取留置貨物、申請法院裁定拍賣的方式減少損失,只有拍賣所得不足以清償承運人費用時,承運人(船公司)才有權向托運人(貨代)追償,而X未采取上述法定措施止損,對因此擴大的損失無權主張索賠。駁回了X的訴訟請求。
X船務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jīng)過開庭審理后對雙方展開調解.最后以托運人(貨代Y)賠償承運人(船公司)約40%的損失調解結案.雙方進行調解
案件二:
案發(fā)起始
大連某船務公司承運一批冷藏集裝箱貨物香菇從天津到日本東京
貨到目的港后,提單記載的記名收貨人遲遲不去提貨,原告聯(lián)系提單上的托運人即被告天津某物流公司指示收貨人或重新指定收貨人提貨,但貨物一直無人提取。
目的港無人提貨
承運人承擔巨額費用
由于貨物是冷藏農作物,日本港方拒絕貨物通關處理,原告在書面通知被告后只得安排貨物回運。
承運人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作為托運人的被告賠償因目的港無人提貨給原告造成的滯箱費、退運海運費等各項損失。
承運人向托運人追償
法院判決
天津海事法院經(jīng)開庭審理后傾向認為:
承運人在未窮盡一切手段處理貨物的情況下無權要求托運人承擔目的港無人提貨的賠償責任。
經(jīng)法院組織調解,最后以托運人賠償承運人約16%的損失調解結案.雙方進行調解
承運人在遭遇目的港無人提貨時往往會陷于進退兩難的困境。
繼續(xù)等待或尋找收貨人,則集裝箱被長期占用,集裝箱超期使用費不斷增加,碼頭堆存費等費用與日俱增,對承運人來說多等一刻就多一分損失;
選擇立即處置貨物,比如拆箱和留置貨物,首先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拆箱對承運人來說只能是一廂情愿,因為進口貨物處于海關監(jiān)管之下,未向海關申報海關不可能同意拆箱,而無人提貨時,通常不會有人向海關申報;
即使足夠幸運可以被獲準拆箱,拆箱后又如何在目的港所在國法律和法院的允許下留置貨物、拍賣貨物受償,這些亦都有很大疑問;
選擇回運貨物,同樣問題重重,承運人是否有單方?jīng)Q定回運的權利,承運人回運貨物是否必須存在一個前提即在目的港已經(jīng)窮盡一切手段也無法處理貨物;
另外,貨物運回起運港往往也是通關困難,承運人又該如何應對?在花費大量時間和金錢后即使承運人最終可以取回集裝箱,由此造成的種種損失和費用該向誰索賠,又是否會得到法院支持?這種種的困難導致承運人在遭遇目的港無人提貨時往往進退維谷。
因此,在承運人需要維權或者追索時,需注意以下情況:
(一)提單沒有發(fā)生轉讓,托運人作為運輸合同當事方理應承擔目的港無人提貨的責任。
(二)提單已經(jīng)發(fā)生轉讓,收貨人是否有在目的港提貨的義務。
(三)提單已經(jīng)發(fā)生轉讓,承運人是否可以依據(jù)提單要求托運人承擔目的港無人提貨的責任。
資深海商律師認為,目的港無人提貨責任的主體不應當僅限于收貨人,即使是依據(jù)《海商法》第 86條也不應完全否定托運人承擔目的港無人提貨的責任。
托運人在運輸合同未發(fā)生轉讓時,須承擔運輸合同下無人提貨的責任;
如果運輸合同即提單已經(jīng)發(fā)生轉讓,則受讓提單的收貨人將負有提貨義務并承擔無人提貨的責任;
同時,承運人可以依據(jù)提單要求托運人承擔目的港無人提貨的責任。
對于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現(xiàn)在司法界的統(tǒng)一觀點認為,索賠主體一般是集裝箱的提供者,包括專業(yè)的集裝箱租賃公司和向托運人提供集裝箱作為運輸工具的承運人。
在A.P 穆勒-馬士基有限公司訴上海蟬聯(lián)攜運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蟬聯(lián)攜運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集裝箱超期使用費屬于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項下托運人遲延履行歸還集裝箱而給承運人造成的違約損失。
因此,對于目的港無人提貨而產(chǎn)生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承運人是收取該費用的權利主體,而與承運人成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合同相對方托運人是承擔該費用的義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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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海關發(f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