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要注意了!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28號|關于開展后續(xù)核查工作的公告_云關通關務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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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要注意了!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28號|關于開展后續(xù)核查工作的公告_云關通關務顧問專家匯編
為規(guī)范作業(yè),保障海關統(tǒng)一執(zhí)法,維護被核查人的合法權益,在已公告海關保稅核查的基礎上,對其他核查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后續(xù)核查”,是指針對價格、歸類、原產地等風險開展的核查。
二、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實施核查時,核查人員應當向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以下統(tǒng)稱被核查人代表)出示海關執(zhí)法證件,并說明核查工作要求。
三、海關對被核查人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進行復制的,由被核查人代表確認復制資料與原件無誤后,在復制資料上注明出處、頁數、復制時間以及“本件與原件一致,核對無誤”并簽章。以外文記錄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需要翻譯的,被核查人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海關對被核查人的電子數據進行復制的,應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數據內容以及原始載體存放處等,由制作人和被核查人代表簽章。
四、海關進入被核查人的生產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場所,檢查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貨物的,應當制作《核查記錄》(見附件),經雙方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被核查人代表和檢查場所負責人簽章。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核查記錄.doc
海關總署
2017年7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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